(2013)绍虞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赵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13日被上虞市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上虞市公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甲为赶走在其大伯黄乙家讨债的陈某、汪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赵某等人在上虞市××亭镇××村黄乙家门口,持伸缩铁棍等工具对汪某、郭某、孙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汪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某主动向上虞市公某某投案,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汪某、孙某、杨某、陈某、黄丙、何某某、廖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虞市公某某物证鉴定室虞公某某(法)字(2013)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收条及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