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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雷蕾诉张代远、张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张代远,张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884号原告雷蕾,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明杨,富顺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代远,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张诗平,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负责人吴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郭晓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彬,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蕾诉被告张代远、张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蕾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雷蕾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