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允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刘允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徐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允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允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