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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岱头村出租房13号开设六合彩销售点,接受何某甲、吴某、张某等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2013年6月6日,该六合彩销售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缴获当日的投注款1213元及六合彩宣传资料、收款收据等物品。至被查获止,被告人陈某共接受投注额40000余元,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甲、吴某、张某、何某乙、黄某、汪某、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书证收款收据、入库单、宣传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并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及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投注款人民币12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