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执字第300号何某某与道县鑫利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道县鑫利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道法执字第300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上关村**组。被执行人道县鑫利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潇水南路112号。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道县鑫利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3)道法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道县鑫利锰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道法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