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文洁物业与亢百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洁物业,亢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文洁物业。被执行人亢百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文洁物业、亢百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韩民初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城市文洁物业于2013你按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锁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