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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民初字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蔡万平与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万平,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民初字413号原告:蔡万平。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陈兵。被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五。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万平与被告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万平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万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