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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恢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小民、孙可鑫与被执行人张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民,孙可鑫,张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恢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民,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可鑫,男,2006年5月1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学生,住址同上,系孙小民之子。被执行人张双喜,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民、孙可鑫与被执行人张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法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小民、孙可鑫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双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小民、孙可鑫医药费、护理费等39410.55元、受理费1053元、执行费507元,合计4097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喜履行了7000元的义务,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该院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尚欠32410.55元的执行,双方家庭均特为困难,属该辖区特困户,被执行人无能力赔偿,鉴于双方均为特困群体,为了达到案件事了,息诉罢访,由省、市、区三级法院对申请人一次性特困救助32410.55元,诉执费全部免交,救助款现已到位,申请人并已如数领取,全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