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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露斌与陈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露斌,陈秋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杨露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裕目。被告陈秋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露斌与被告陈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露斌于2013年11月14日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秋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露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露斌撤回对被告陈秋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露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智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