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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贺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54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业户,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1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本案犯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欧阳静,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近亲属贺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贺某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母山小区1栋西边,分3次将被害人代某放置在该处的三根共重175公斤的槽钢盗走,销赃给殷某经营的废品店后得款挥霍。2013年4月30日晚,被告人贺某再次至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母山小区1栋西边,将被害人代某放置在该处的五根共重392.5公斤的槽钢盗走,销赃给欧某经营的废品店后得款挥霍。2013年5月1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将被告人贺某抓获。经价格鉴定,被告人贺某所盗槽钢共计价值人民币2072元,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代某。2013年5月16日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贺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到庭亲属亦未提出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测长称重记录;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殷某、欧某的证言;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贺某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贺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提出贺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物,请求对贺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贺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 芳审 判 员  周 立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