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华健与王凯、王友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健,王凯,王友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刘华健。委托代理人郎永喜,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被告王友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东首南侧。负责人张成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健与被告王凯、王友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凯向本院缴纳40000元保证金,要求提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友财名下鲁G002**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