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晓杰与张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杰,张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25号申请人:徐晓杰,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华,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徐晓杰与被申请人张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华的工资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徐成林所有的鲁QX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华的工资2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