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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郑文江与朱高才、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江,朱高才,胡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郑文江。被告:朱高才。被告:胡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江与被告朱高才、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原告郑文江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