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郑文江与朱高才、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江,朱高才,胡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郑文江。被告:朱高才。被告:胡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江与被告朱高才、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原告郑文江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