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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许路路与张天羚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羚,许路路,李小民,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路路。第三人李小民。第三人李新。上诉人张天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合同在唐山市路北区华亿公证处签订后,付款也是在该地付的,该公证处坐落于路北区,合同履行地在路北区是不争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后,张天羚称是李小民叫她去公证处用张天羚的房本作抵押,他找朋友贷款,张天羚在公证处在表格上签完字李小民就让张天羚走了。张天羚没拿一分钱,也没看到给钱的程序,利息对方也没找张天羚要过。李小民称许路路在新华西道唐人街3-81号给李小民39.2万,通过银行转账给李小民20.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李小民的欠条可以证实许路路支付给李小民的60万元借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张天羚上诉称唐山市路北区华亿公证处是借款付款地,后来自己又否认亲手拿到借款,而第三人李小民承认60万借款有39.2万是在唐山市新华西道唐人街3-18号给付的,唐山市新华西道唐人街3-18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境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庆江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