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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田学强与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强,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田学强。委托代理人黄智勇。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强诉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田学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巨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田学强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维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