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53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夏晓露,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骁骁,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