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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徐艳玲与洪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艳玲;洪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徐艳玲,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玲诉被告洪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宇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玲对被告洪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