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尹满江与张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满江,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尹满江,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张永祥,男,生于1957年5月8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张永祥赔偿尹满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1458.8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永祥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尹满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满江与被执行人张永祥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