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麻伍伴与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立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伍伴,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麻伍伴。委托代理人:邓国强,四川省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卿。被告:徐立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伍伴诉被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伍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