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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效东。委托代理人:万霞。被告: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三角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计1415.50元,由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