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史开娟与程学军、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年,史开娟,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413-2号申请执行人:程学年。申请执行人:史开娟。被执行人: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五羊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鑫垚,该公司董事长。程学年、史开娟申请执行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连仲裁字第0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定:一、解除程学年、史开娟与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YGSPF2012170204);二、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向程学年、史开娟双倍返还购房款定金225600元。三、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向程学年、史开娟返还购房款61200元,赔付买卖契税8460元、办证费170元、已付贷款13314.90元;四、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15000元由连云港嘉泰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学年、史开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8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程学年、史开娟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学年、史开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学年、史开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