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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汪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