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8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蒋凤梅与胡昌悌、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梅,胡昌悌,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859-1号申请执行人: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供销社宿舍3幢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71043060XX。被执行人:胡昌悌,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系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县花桥镇隆兴行政村塘垾自然村23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81072728XX。被执行人: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精细化工园,组织机构代码6614400XX。法定代表人:胡昌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330元、执行费1430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昌悌所有的皖BXXX**号、皖BXXX**号、皖BXXX**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