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平诉被告李桂林、被告柳林桥街道滏阳河治理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李桂林,柳林桥街道滏阳河治理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李贵平。委托代理人王臣江,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被告李桂林。被告柳林桥街道滏阳河治理指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诉被告李桂林、被告柳林桥街道滏阳河治理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贵平负担。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