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