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