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第一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维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人王云飞,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字第010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34023.80元、并承担诉讼费5570元及申请执行费9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徐州市淮西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为:32001718736052505325)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 小 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小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