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崔强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0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强,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崔强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崔强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10月,崔强共欠款本金人民币45123.60元,利息人民币4061.39元,其他费用人民币6878.75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崔强始终未偿还欠款。2013年10月11日,崔强帐户偿还银行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70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崔强于2013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崔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崔强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崔强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10月,崔强共欠款本金人民币45123.60元,利息人民币4061.39元,其他费用人民币6878.75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崔强始终未偿还欠款。2013年10月11日,崔强帐户偿还银行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7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崔强于2013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强的供述:2012年9月他向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提供假的房产证和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卡号是×××。办卡之后提现金20000元借给了朋友,其余的都用于自己透支消费了。2013年2月7日他还了一次钱之后他就再没有还款。一共欠了56000多元,其中本金大约45000元,银行给他打电话催收过很多次,他始终没还。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崔强于2012年9月申领光大银行信用卡,自2013年2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拖欠,至今欠款总额为人民币56063元,其中本金45123元,利息4061元,其他费用6878元。期间光大银行多次对崔强催收,始终未还款。3、申领信用卡资料:崔强申领信用卡的资料。4、信用卡交易明细:崔强信用卡交易具体记录。自2013年3月起不再还款。5、银行催收记录:银行自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多次催收。6、光大银行交易凭条:2013年10月11日尚丽珠代崔强偿还银行现金57000元。7、银行报案材料:崔强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未还。8、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该案系银行报警,2013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崔强抓获。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崔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强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认罪、悔罪,已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文丽荣审判员 刘艳华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