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学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雷,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夏营村***号。200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雷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雷及辩护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学雷先后七次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等地,翻墙进入被害人李自超等人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48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学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学雷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其他多起较重的盗窃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但是无经济能力,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徐庄村宋庄,翻墙进入被害人李自超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200元,后被当场抓获。2、2012年春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朱庄村杨楼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振花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400元、杨振花身份证一张。3、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张学雷在虞城县王集乡苗庄村,进入被害人侯艳红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170元和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件。总价值人民币4830元。4、2013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红刘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栾停军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30000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总价值人民币31000余元。5、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王尧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胡成运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4100元和设有密码的三张存单、一张存折。6、2013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进入被害人李建华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850元和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各一件,黄金耳环一对。总价值人民币8850元。7、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学雷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彭元村朱庄,翻墙进入被害人赵万连家中,趁无人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100余元。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48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自超、杨振花、赵万连、栾停军、栾中原、胡成运、侯艳红、李建华陈述,证人李洪伟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赃款、赃物拍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首饰销货凭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雷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多起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学雷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其他多起较重的盗窃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