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调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柳晓菁、纪素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晓菁,纪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调确字第33号申请人:柳晓菁。申请人:纪素文。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柳晓菁与申请人纪素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锦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晓菁与申请人纪素文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太古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柳晓菁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纪素文各项损失600元,于2013年11月4日支付完毕;二、申请人纪素文自行维修宁波市江东区北柳街59号601室房屋及恢复室内装潢;三、申请人柳晓菁与申请人纪素文双方就本次因宁波市江东区北柳街59号701室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就此结束,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锦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