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苏州金泽瑞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霞,苏州金泽瑞华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62号原告王洪霞,系姑苏区沧浪丁记蔬菜配送经营部业主。被告苏州金泽瑞华大酒店,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环南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张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霞与被告苏州金泽瑞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人民币2261元,由原告王洪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