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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开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宏生与耿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生,耿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黄宏生。委托代理人祝军。被告耿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生与被告耿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