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宏生与耿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生,耿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黄宏生。委托代理人祝军。被告耿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生与被告耿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