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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志红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红,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郭志红。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桃。委托代理人:赵方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红与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红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郭志红承担。审 判 员 李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