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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渑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代贤伟,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菲菲,男,1986年6月3日出生。2006年3月6日因交通肇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8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治国,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2012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6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奕,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6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晚,任奕在渑池县×××酒店设宴庆祝其女儿生日,并邀请朋友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等人参加。后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等人到中州国际×××KTV唱歌至次日凌晨。7月16日0时15分许,代贤伟驾车准备离开时,在中州国际门口停车场与从该KTV唱歌出来的杨××驾驶的轿车发生刮蹭,引发争执,黄磊、李菲菲、范治国、任奕等人到现场后与代贤伟对杨××进行殴打,杨××同行人员赵一×、陈××劝阻时也遭到范治国、黄磊等人殴打。经鉴定,杨××左面部外伤致颧骨骨折,赵一×腰部外伤致第5骶椎骨折,伤情均属轻伤;陈××面部软组织损伤,伤情属轻微伤(损伤壹级),现该三人均已治疗痊愈。另查明,2012年11月3日,上述五被告人与姚××等人赔偿被害人杨××、赵一×、陈××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并取得谅解,杨××等人不再要求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6月9日、6月10日,任奕、范治国先后向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赵一×、陈××的陈述,证人姚××、赵×、赵二×、张×等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等人伤情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时间、地点等过程的视频资料,破案报告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范治国、任奕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治国、任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黄磊、代贤伟、李菲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上述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代贤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菲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范治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任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