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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振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680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执行费920元由申请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