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振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680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执行费920元由申请人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