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王根兴与周凤林、陶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兴,周凤林,陶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王根兴,男,汉族,1947年1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正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凤林,女,汉族,1947年5月10日生。被告陶培荣,男,汉族,1940年6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兴诉被告周凤林、陶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兴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王根兴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