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伟荣与楼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荣,楼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徐伟荣。被告:楼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荣诉被告楼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荣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