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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骏,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骅,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陈娴静独任审判,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