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鑫颜泰幕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鑫颜泰幕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1-1902室。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鑫颜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颜安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健,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4307室。负责人杨斌,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鑫颜泰幕墙有限公司、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上诉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林速 录 员 朱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