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建森与李新全、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森,男,194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新全,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姜寅清,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文成龙,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被执行人:文成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申请执行人郭建森与被执行人李新全、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经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留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要求被告李新全、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款5000元给郭建森。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李新全、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建森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李新全、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向郭建森支付所欠工程款款50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寅清、文成龙、文成宝均同意将所欠工程款5000元从(2010)留执字第00040号案件保全款中支付。申请人郭建森领取了案件款5000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留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