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富红染整有限公司与朱香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富红染整有限公司,朱香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117号申请人:宁波富红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墙头镇墙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香菊。申请人宁波富红染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香菊因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香菊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幢××梯603室(产权证号:0××9)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登记在被申请人朱香菊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幢××梯603室(产权证号:0××9)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