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和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和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深圳市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泰和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闯。原告深圳市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和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定 宏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朱 丽 芳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