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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姹紫与陈恩平、舒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姹紫,陈恩平,舒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林姹紫。被告陈恩平。被告舒瑞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姹紫与被告陈恩平、舒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姹紫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姹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姹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林姹紫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邵金荣人民 陪 审员 邵小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