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14时许,家住滑县的程某某以其儿子被同学欺负为由,到滑县城关镇苗固小学吵骂学生��经该校老师劝说无效后,该校校长郭某某来到现场询问情况时与被告人程某某发生争吵。程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郭某某的面部,又追至校长办公室继续吵骂,后被同村村民杨某某劝开。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人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家人对郭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提请对被告人程某某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滑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伤情照片,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