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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8-12

案件名称

张小霞与谢泰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小霞;谢泰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张小霞,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谢泰山,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霞与被告谢泰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邢台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霞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小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