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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史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民,潘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史建民,女,193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潘维友,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建民与被执行人潘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650元。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任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刘仁师在(2013)西执字第1203号案卷的执行案款收入3000元。2013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950元。2013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已收到案款295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我自愿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