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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田玉海与逯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海,逯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田玉海,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逯学平,男,47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海诉被告逯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海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