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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3-12-30

案件名称

闫守玉与走向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守玉,走向世界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号。法定代表人侯贺良,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可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守玉与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守玉的委托代理人于鹏、牟迅,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巍、蔡可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守玉诉称,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中国山东网》上使用了原告的1幅摄影作品,亦未为原告署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36元。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辩称,被告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因原告的作品并未注明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故被告在使用其作品时未署名,现被告已将涉案图片删除。被告的网站为非商业性网站,并未获利,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2、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网站使用原告的作品;3、公证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证明其抗辩观点,提交了下列证据:1、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诉图片在网站的位置和点击量;2、微图网站的报价函和东方IC网站的网络报价,以证明同类图片的使用费。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网络点击量可以任意设置,不具有客观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东方IC网站的网络报价为网络打印件,微图网站的报价函虽然加盖了上海微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未提交该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无法审查两份报价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具有真实性,原告虽对点击量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证据1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的异议成立,且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强,本院对证据2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6年12月5日,原告闫守玉创作完成了一幅摄影作品,并在山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版权登记号15-2011-G-2190。2011年9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未经许可,在其所办的网站《中国山东网》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图片。原告对该网站使用其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原告支付了1000元公证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36元。被告在其网站上已删除了涉案图片。本院认为,原告闫守玉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国山东网》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亦未为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对此进行充分举证,本院将结合原告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侵权形式、点击量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予以综合酌定。被告辩称,原告的作品未署名,被告已尽到审查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的作品是否署名不能成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理由,也不表明被告已尽到审查义务,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内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守玉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元。如果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走向世界杂志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