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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睿,张义生,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睿,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义生,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睿与被执行人张义生、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铜陵市建设新村旧楼改造工程除回迁安置房外的全部房地产。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将被查封财产对外出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