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包小英与张俊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俊,包小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监字第3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俊。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小英。原审上诉人张俊与原审被上诉人包小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军斌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蔡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