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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包小英与张俊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俊,包小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监字第3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俊。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小英。原审上诉人张俊与原审被上诉人包小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军斌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蔡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