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崔向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向阳,崔乐善,崔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崔向阳,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崔乐善,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崔春亮,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崔向阳与被执行人崔乐善、崔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670元。2011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任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